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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发布者:西安伟盛金属 发布时间:2012/5/4
作为我国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试点是探索完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机制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难、抵扣难、偷漏税风险大等问题,优化税收政策和征管环境,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根据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记者从两部门了解到,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此次两部门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此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分析人士指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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